韩耀辉律师网

hanyaohu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社会关注 > 正文

崇文法院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进行调研

2009-11-27 19:43:19 来源:


崇文法院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进行调研

崇文法院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进行调研

作者:褚晓勇  发布时间:2009-11-27 15:49:36


    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时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为执行不能。崇文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财产不能处分。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1.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履行。在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中,以城镇无业居民为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固定收入,除了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以外,很难查获其余财产。农民财产更少,价值更低,履行债务能力更为不足。此两类被执行人不少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打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一些债务人在败诉后甚至诉讼阶段即离开住所,长期在外打工。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管理系统。因此一个被执行人进入城市流动人口洪流,犹如一根针掉进大海,欲将其从中找出,无异于大海捞针。

    2.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公、生产场所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这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特殊情形。一些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诉讼阶段,经营场所已经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强制执行阶段更是人去楼空,杳如黄鹤。

    (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存在三种状态,即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履行能力情况不明(财产状况不明)、无履行能力。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被执行人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应认定被执行人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企业破产,资不抵债。3.财产保全率低,债务人财产被转移流失。

    (三)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

    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由于登记体制、物权制度不健全,大量不动产未经登记,权属状况不明。2.共有财产难以分割。在众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经济状况比较差,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其独立责任财产难以确定。3.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主要有三种情形:(1)涉及职工安置;(2)物上权利负担处理困难;(3)腾退难度大。4.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影响执行案件债权实际到位率的因素还见于政府统一打包整体处置、土地盘整等安排。这种情况下多出现债权执行不能。

    三、执行不能的司法对策

    (一)建立社会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

    我国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现了全部银行存款的权属确定和定向透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从一开始就采用实名制,其他证券也较多采用实名制。

    在动产方面,基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可通过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人”的管理来加强对动产的发现。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类似于财产登记系统的、定向透明的人口管理系统。目前全国统一的户籍人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建立,下一步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实名制”登记管理。    

    在不动产方面,要严格遵行物权法,改革产权登记体制,完善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促进产权明晰。

    (二)完善执行财产发现制度

    1.在原有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作为财产发现制度的核心。构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被执行财产发现体系是最有效率、最为合理的制度。必须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和不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建立委托调查制度,赋予债权人基于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并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作为财产发现制度的重要补充。3.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人的制裁力度,同时增加自然人的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4.修改一些不利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法律。 5.增加规定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等发现财产的辅助措施。

    (三)建立现代对人执行制度

    系统建立现代对人执行制度,才能进一步增强强制执行制度的威慑力。我国目前可从如下三方面入手,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对人执行制度,提高债权实际到位率。

    1.制定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为执行变更监护人的判决,可以直接对人执行,即法院控制好可能阻碍执行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人,由新的监护人带走被监护人。目前对此类判决法院只能说服教育和制裁违法,不能强制执行,人为导致生效判决“空调白判”,非常不严肃。2.制定法律,扩大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并适当延长拘留的期限。3.制定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执行法院有权制作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高消费、迁徙、投资及其他对财产的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四)建立社会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制度

    1.关于社会协助调查。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没有规定就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对其他机关、组织和自然人的调查权利。目前不少部门以种种理由不协助法院调查,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对这些部门的调查权力关系甚大。

    2.关于协助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至于哪些单位有协助调查、执行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仅于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于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于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有关单位协助交付的义务、于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义务。这种逐项列举的方法本不科学,必须增加概括性条款,规定金融、房地产管理、工商管理、车辆管理、税务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禁止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和流失

    1.重构债权分配制度,提高财产保全率,解决财产保全激励机制缺乏导致财产保全率偏低的问题。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在分配债权时应该多分。

    2.完善对转移、转让财产降低履行债务能力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目前需要制定关于转移、转让财产降低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判断标准、时间界定、民事责任、执行程序与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等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执行篇。

    3.刑法规定,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将受到刑罚处罚。但司法实践中真正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例极少。这之中原因很多。将拒执罪改为自诉罪或许有助于打破僵局。

    (六)建立执行不能救助制度和个人破产债务豁免制度

    现代强制执行制度并非针对确无履行能力者的制度。对于债权人同样为特困群众的,应当通过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对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还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豁免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的债务。目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第1页  共1页

编辑:程颖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