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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2-22 23:47: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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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潘幼亭 刘英 发布时间:2009-12-17 14:41:27
经调研,昌平法院发现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此类案件操作规范不明确。虽然《公司法》第十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等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此后并未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案件审理进展困难。同时,在案件的管辖、案号管理、审判组织、案件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不完善之处,执法尺度难以统一。 二是申请人对清算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债权人或股东在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往往将公司的股东、设立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将债权纠纷或其他公司纠纷与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混为一体。 三是法律文书送达难。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出现了解散事由。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只由清算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此时的公司处于濒临解散的状态,甚至没有具体的办公机构,导致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出现困难,进而使强制清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四是清算程序推进难。公司解散后没有依法及时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往往是因为公司股东之间不能相互配合自行清算。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有的股东故意拖延提交公司账册、财务报表等清算必需材料,阻碍清算程序顺利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昌平区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法官办案水平。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二是加强释明工作力度,积极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积极引导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三是依法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财产、无财务账册及资产情况无法核实等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依法及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明确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避免案件久拖不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积极引导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程序的进行。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故意拖延提供清算所需材料的,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追究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规范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行为。五是坚持依法审理与大胆创新并举,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并认真总结具有本院特色的办案规范,锻炼和培养专业的公司实务审判队伍。
编辑:罗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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