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耀辉律师网
hanyaohu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遗嘱
2016-03-25 08:40:45 来源:韩耀辉
遗 嘱
遗嘱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住北京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层XXXX号。
在我名下有我与妻子XX共有的,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X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在我去世后,我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XX继承,属于XX的个人财产。(如果不写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子女继承后将成为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根据个人情况决定写与不写。)
遗嘱人签名:
201X年XX月XX日
| 相关阅读
- 大家都在看

&n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