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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芳等诉姚涛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9-12-07 20:57:00 来源:韩耀辉
陈庆芳等诉姚涛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4533号
原告 陈庆芳。
原告 姚芳。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朱勇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姚涛。
被告 北京歌华美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秋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隗华。
被告 中国书店。
法定代表人 鲁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滕岗。
被告 深圳市禾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福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鹤。
被告 翟万国(曾用名杨帆)。
委托代理人 韩耀辉,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福全。
委托代理人 赵晓东,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庆芳、姚芳诉被告姚涛、北京歌华美术公司(下称歌华公司)、中国书店、深圳市禾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禾福公司)、翟万国、江福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追加翟万国、江福全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经本院准许,追加翟万国、江福全为本案被告后,于2003年8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芳、姚芳的委托代理人朱勇辉、被告姚涛、被告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被告中国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滕岗、被告禾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鹤、被告翟万国的委托代理人韩耀辉、被告江福全的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歌华公司未参加2003年6月25日的庭审,禾福公司未参加2003年8月12日的庭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庆芳、姚芳诉称:姚有多生前是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其作品在美术界享有盛誉。2001年1月,姚有多病故。陈庆芳是姚有多的夫人、姚芳是姚有多的女儿。2002年下半年,陈庆芳、姚芳发现在被告歌华公司下属的北京画店及被告中国书店下属的松筠阁书店、古籍书店发现出售《姚有多画集》一书。该画集的出版未经原告同意,且原告发现该画集出版者不明,为此原告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举报。后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稽查执法大队查明,该画集系由被告姚涛等人制作,禾福公司印刷的。原告认为,姚有多生前作品的相关著作财产权应由继承人共同享有。被告姚涛为姚有多之子,虽系继承人之一,但其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自行出版制作涉案画集,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歌华公司和中国书店下属的书店销售涉案画集、被告禾福公司非法印制该画集、被告翟万国、江福全参与制作该画集,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认为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719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姚涛辩称:首先,涉案《姚有多画集》并非其个人出版,其仅在该画集中写了序言,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其次,作为姚有多的继承人之一,其对姚有多的作品依法享有发表权和使用权,并不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问题;最后,原告与其之间纠纷的实质是遗产继承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歌华公司辩称:该公司下属画店销售了涉案画集,但该画集并非原告指控的非法制作的画集。据该公司了解,该画集系在境外发行,在境内制作的。由于该画集不能在境内销售,因此新闻出版署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作为图书销售商,该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书店辩称:对社会开展的收购业务是中国书店作为古旧书店的特色经营内容,涉案《姚有多画集》是中国书店下属部门古籍书店和松筠阁书店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按照该店有关业务规定进行的代销业务。经该店有关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画集为艺术类图书,无质量问题,又有正式的出版单位,以双方协商采用的代销形式并未超出中国书店的经营范围。作为图书销售商,其无法审查涉案画集的著作权问题,如该画集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禾福公司辩称: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从事商业贸易业务,与印刷出版业无关,也无相关印刷设备,未参与涉案画集的印刷。该公司并非涉案画集的出版者、复制者,不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翟万国辩称:2002年10月,受朋友之托,其为朋友代销涉案姚有多先生画集。其先后交给中国书店下属的松筠阁书店和古籍书店涉案画集各30册和90册进行代销,口头商定出售后每本返回书款30元。2003年3月,古籍书店按照售出的19册画集返回书款570元,本案诉讼发生后,其已将未售画集全部取回。松筠阁书店的涉案画集和书款至今未取回,仍存放在该店中。此外,其还送给歌华公司下属的北京画店10册涉案画集,并不想收回书款。翟万国并未参与制作涉案画集,也不知晓姚有多先生除姚涛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因此,其虽向书店提供少量代销涉案画集的行为,但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福全辩称: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证明该案与江福全有任何关系,原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原告起诉江福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江福全的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庆芳、姚芳提供以下三类证据材料:
第一类为证明其权利归属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1、陈庆芳与姚有多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类为证明六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
2、2002年8月中国国际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姚有多画集》一书;
3、歌华公司和中国书店下属书店销售涉案画集的发票;
4、中国国际美术出版社与禾福公司关于《丛书及个人画册》约稿广告;
第三类为证明其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5、工商登记查询费票据、律师费、餐费、交通费票据。
被告姚涛、歌华公司、中国书店、翟万国、江福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持异议;对于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六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上述费用支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不应作为原告索赔的依据。
被告禾福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禾福公司参与制作了涉案画集,也不能证明禾福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禾福公司同意姚涛等5被告上述其他质证意见。
被告歌华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6、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京新出处罚(2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收据,证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曾就歌华公司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
被告中国书店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7、中国书店代销登记凭证两张、中国书店收购发票一张,证明中国书店代销的涉案画集是杨帆(即翟万国)提供的,共代销90册,支付货款570元。
原告对被告歌华公司、中国书店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歌华公司和中国书店涉案画集的销售数量。
被告姚涛、禾福公司、翟万国、江福全未提交证据材料,对被告歌华公司、中国书店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鉴于六被告对证据1、2、3、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但有关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本院将依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虽然被告禾福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鉴于原告对证据6、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虽提出不能证明被告歌华公司和中国书店的销售数量,但其并未就此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证据6、7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姚涛还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原告之间曾经发生的继承纠纷案的起诉材料和判决书等材料,供法庭参考,说明其与原告之间诉讼的实质是继承纠纷。原告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出请求法院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调取证据的申请。理由是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曾就被告的涉案行为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举报并已被受理,被告姚涛、翟万国、江福全曾在调查阶段认可涉案画集是由三人共同制作的。据此,本院调取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歌华公司北京画店王文学的询问笔录以及对该画店的处罚决定书,但该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并未涉及原告请求调查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姚有多生前系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姚有多与前妻董宛华婚后生育一女姚江红(后改名江红)及一子姚涛。1973年姚有多与董宛华离婚,并已分割财产。1975年姚有多与陈庆芳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姚芳。姚有多的父母均已死亡。2001年1月20日,姚有多死亡,姚有多的继承人为陈庆芳、姚涛、江红、姚芳。2002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高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对姚有多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未涉及姚有多的画作和著作权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红声明其不参加本案诉讼,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现陈庆芳、姚芳、姚涛认可三人为姚有多画作的共同共有人。
2002年8月,《姚有多画集》出版,姚有多之子姚涛为该画集作序。该画集收录姚有多创作的《远行》等47幅美术作品,以及载于封面的《版纳赶集》和载于封底的《印度舞女》美术作品。该画集封底载明:主编武引鑫,出版总监江福全,出版发行中国国际美术出版社CHINA INT’L ART PUBLISHING HOUSE,电话00852-25668109,版次2002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印数5000册,国际书号ISBN962-86075-3-7,定价港币88元,人民币88元。此外,该画集封底右下角还载明:设计制作深圳禾福文化,电话0755-83288189,传真0755-83288953,地址深圳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B座76号信箱,邮编518031。现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画集中的49幅美术作品此前未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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