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耀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民事答辩状
2010-09-26 15:29:49 来源:韩耀辉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辛集市安古城鑫鹤皮件厂
答辩人因北京成楷恒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辛集市安古城鑫鹤皮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而实际上是迟延支付了预付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签订合同(2009年12月21日)后甲方(即原告)支付乙方(即被告)全部货物总金额的30%预付款计人民币48万元”,但原告却在长达五个月的2010年5月21日才付齐预付款。原告要求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全部货物备齐,并运至天津港仓库”,却不按时给被告付齐预付款。为此不难看出,原告迟延支付了30%预付款,而且是违约在先。
2,原告指责被告“拖延交货118天(自2010年3月26日至7月21日)”与事实不符。按照合同约定的精神,被告只有收齐预付款才应给原告交货,也就是说2010年5月21日才是被告的交货日。况且,在2010年5月19日被告已交货20万副。
3,对于后批交货时短缺的24100副皮手套,被告已于2010年7月26日超额补齐,送至原告指定的天津港仓库。
4,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属于原告起草提交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不容被告改动。正因为如此,该合同显失公平,例如其中只单方面约定惩罚被告的而且非常重的违约条款,但只字不提原告的违约条款。并且,在履行该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原告始终处于强势地位,闭口不谈自己的违约行为,却反过来片面指责被告违约等等。
5,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的依据是《订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不是以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为基准。其实,原告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恰恰相反,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货物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在履行《订货合同》过程中,被告虽有延期交货的违约行为,但原告也存在延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在先。在缔约时原告处于强势地位,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况且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鉴于原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违约金数额即失去了基础。为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恳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内容和精神,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综合因素予以调整违约金,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辛集市安古城鑫鹤皮件厂
2010年8月11日
- 大家都在看

&n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