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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2009-02-06 10:33:41 来源: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俞云鹤
【关键词】律师实务 法律意见书 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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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中 , 愈来愈多地运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 ,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然而 , 如何正确区别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 , 更好地发挥这两类律师业务文书的作用呢 ? 本文结合律师实务 , 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作些比较 , 求教于律师同仁。
    
     一、 问题的提起
    
    为了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人民政府近几年都相继规定 ,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 、章程应经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见证 。在实践中,见证律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阶段就已参与工作 , 并审查、修改合同、章程 , 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最后签约阶段 , 对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章程进行见证 , 出具见证书。几年来 ,律师的这项涉外法律服务受到中外当事人的赞赏和支持。
    
    但是 , 有的律师认为,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的上述律师业务,不应当称为 \"“律师见证”, 只能归纳为“审查、修改合同 , 提出法律意见”。换言之, 律师出具的只能是法律意见书, 不应当出具见证书。这一观点 , 已经影响到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上海市政府原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报批合同、章程 , “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公章的见证书”, 现在改为“合同必须取得经批准的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问题由此产生了: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应当怎样区别呢?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怎样准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呢 ?
    
    二、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 , 顾名思义 ,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发生或者合二而一或者混淆不清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 是因为过多地强调了这两种法律文书的相互联系,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别。为说明问题,以下先来具体分析一下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如下:
    
    1、性质相同。这两种法律文书都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慎密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制作出来的。换言之,它们都属于律师业务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根据相同。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法律问题 , 依法提出的书面意见。见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的证明文件。两者所根据的客观对象都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
    
    3 、律师法律地位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大多是应聘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业务活动的。律师出具见证书 , 是以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的见证业务办理的。律师在法律顾问和见证业务中 , 并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时 , 是处于法律规定的与当事人相对独立的地位 o
    
    4 、遵循原则相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 , 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勤勉尽责的原则 , 诸如真实合法原则、便民及时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和使用本国民族文字原则等等。
    
    三、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区别
    
    然而 , 为了准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 ,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的基本区别应当格外注意。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主要如下:
    
    1 、作用不同 。法律意见书 , 是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依照法律进行审查或修改 , 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是提供当事人在决策或行动中作参考的 , 因此它主要是发挥参谋、建议的作用 , 对当事人而言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见证书则是律师对于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实的证明文件。经当事人呈交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 , 经依法认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 , 律师出具的见证书 , 在广东、浙江、上海等不少省市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合同的必备文件之一 , 其作用不言而喻。
    
    2 、内容不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繁杂 , 涉及的事实与法律较多 , 因此往往篇幅较长 , 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拟写不同格式的法律意见书。有时候,审查一份复杂的涉外经济合同时 , 往往要出具好几份法律意见书。相比之下 , 见证 书的内容单一 , 文字精练 , 要求一事一证 , 言简意贱 , 通常针对不同的见证内容可以规定相应的固定格式。
    
    3 、律师责任不同。正因为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作用不同 , 法律效力不 同 ,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后应负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使完全正确 , 但当事人是否采纳是当事人的权利 , 因此律师所负责任是有限的。而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具见证书 , 则必须保证见证书本身完全合法、准确、有效。如果由于律师的过失造成见证差错甚至无效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 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收费不同。由于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上述各不同之处 , 体现在律师收费标准上也就不同了。由于律师见证业务是一项新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 尚未统一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 律师为涉外经济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的收费是不同的 , 两者相差最大可达好几倍。
    
    四、 看法与建议
    
    分析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与区别之后 , 笔者就有关争议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1 、律师在引进外资工作中 , 可以接受当事人聘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见证、出具见证书。律师根据法律法规 , 对项目合同、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如果真实 、合法 , 则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 如果不符合真实、合法要求 , 则应帮助当事人修改合同、章程,使之达到合法性要求。对这项律师见证业务 , 应该予以充分肯定。
    
    2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合同见证 , 是否一定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 否则就不应当进行见证 ? 笔者以为 , 只须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律师手续 , 律师就应当依法承办此项律师非诉讼业务。其实, 这在国际上是十分普遍的非诉讼律师业务 , 许多外商在同我国厂商签订项目合同时 , 经常就单方面地聘请律师为所签合同进行见证。在银行项目融资业务中 , 也有不少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进行合同见证,仅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办理的。事实证明 , 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并没有因为委托人是一方当事人而影响公正。 从法理上看 ,权威工具书《牛津法律大辞典》 给“见证人 (Witness ) ”是这样定义的:“通过在一文件上签名,以确定其为签署该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作证,并且证明该签署的文件真实的人”。明确见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见证的 , 而不是有的同仁认为必须是受“双方当事人” 委托而见证。为了更好地开展合同见证工作 , 建议全国律协非诉讼业务委员会可否组织专题研讨,以利律师同行统一认识 , 拓展业务。
    
    3 、关于见证书的内容与形式 , 在律师界尚未形成共识。目前律师见证业务开展没几年 , 何种内容与形式为好,还需要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探讨。因此,现在就认定见证书详细就好、简明就不好的观点 , 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 ,根据上述见证书不同于法律意见书的特点,作为结论性意见的见证书应该简明扼要 , 一目了然 。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外资项目合同见证书相当简洁:“兹证明 ( 中方企业名称 ) 与 ( 外商企业名称 ) 合资经营 ( 中外合营企业名称) 的合同、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虑到外方合营者要求得到见证书副本 , 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贸促会出具公证书的方式 , 在见证书上同时附英文译文:“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etween ( 中方企业名称 ) and ( 外商企业名称 )
    On the Joint Venture ( 中外合营企业名称)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最近采纳外商的意见,在进行涉外文书见证时,律师事务所盖章使用钢印,律师署名使用亲笔签字方法,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当然,各地律师一定会有更好的方式。希望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能组织大家及时交流,以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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