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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调解结案率背后的隐忧
2009-06-18 09:27:07 来源:
法院高调解结案率背后的隐忧
99%的调解结案率是否有违程序正义法院是否应让渡调解权利给社会
上海市民郭先生一纸诉状,将某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支行告上了法庭。
事情缘于2005年至2008年3月间,在郭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银行以收取“年费”的形式扣除其卡内金额共计30元。
上海市长宁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对收取“年费”原本并无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收取属于变更合同,银行方面违反约定。
日前,在法院的主持下,郭先生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返还了郭先生已扣的三年年费30元以及利息0.41元。
这是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以来,调解制度有效适用的又一个典型案例。
时至今日,《调解规定》施行已近五年,它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自身又出现了哪些问题?在人民法院“三五”纲要里,明确了“坚持群众路线”的司法改革原则,在这种背景下,调解制度是否会成为引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风向标?调解制度将走向何方?
围绕这些问题,从民间到官方,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
“两代”调解原则的接力
从《调解规定》2004年施行至今,其间顺利完成了两代调解原则的接力过渡。
从2005年到2008年四年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在其工作报告中对调解原则如此定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谈到:司法调解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能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
2004年,“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2008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
在连续5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民事调解结案率逐年大幅提高。
2009年,人民法院“三五”纲要开始,调解原则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这个原则中,调解较之审判,其优势更为明显。
“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09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进一步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电视电话会议,大力倡导“东营调解经验”。
法学界人士称,法院调解历经了从重视调解、到重视判决、到“调判结合”,再到现在的“调解优先”。最高法院此次调整方向,意味着各级法院将更重视调解工作。
高调解率之忧思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是“调解优先”原则的力倡者。“马锡五审判”是张立勇力推的模式,“据我了解,在美国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少于90%的案件是通过诉前的‘辩诉交易’,也就是‘美式调解’来了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9年工作报告中这样叙述: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审判观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一位基层法院民庭法官告诉记者,“调解结案是个好的趋势”。在他从事民事审判的过程中,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但是却留下了社会矛盾,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对抗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分管调解改革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也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调解工作,并积极推进调解制度的有益改革。调解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法学界看来,由此而来的高调解率却隐藏着担忧。
“通过我对湖北某地法院的实地调研,我很吃惊地发现:其调解结案率竟然高达99%。当地法官问我: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我是这样回答的:‘如果这些调解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那就是正确的’。但问题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于法理上是否合理?”在2009年5月18日举行的“社会学语境下的民事调解制度”中国法治高峰论坛上,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这样发问。
他同时表示,这99%的调解率是怎么办到的,这其实也是一个明眼人一看即知的问题。
在他看来,过于损害程序正义而得到的实体正义同样也是一种非正义。“我不赞成过渡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傅郁林也对高调解率表示了质疑。她认为,法院应该让渡部分调解权力给社会与公民自身。“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司法绝对不应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常态!”傅郁林用这样的感叹表达出她的忧思。
另一位有着长期司法实践经历的基层法院法官也表示,“调解结案长远来看有损法律的尊严”。他称,如果法院过分强调调解,必然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当事人往调解的方式上引导。“双方各自牺牲一些利益,其实是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他同时认为,法院判决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果,是调解所不具有的,过分强调调解并不合适。
专家支招应对“调解难题”
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调解制度?专家们纷纷出招。
在傅郁林看来,调解分层理论的大力贯彻运用是民事调解改革最重要的路径和方向。
她认为,应该对调解进行分类分层。第一层是法院调解、仲裁委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二层是在这基础之上的系统内部分层级调解。
通过这样的程序,达到案件分流和职能分层的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既存在诉讼中的调解,又有诉讼前的调解,即立案调解。而在诉讼调解中,只有在进入了司法程序之后,才具备了调解的合法合理性。
她还主张学习美国“对当事人双方和解书的确认”的制度,对那些尚未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立案调解”的正当性予以确认。
有着多年仲裁经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则认为,当前调解制度发展的突破口是应该逐步构建合理的政策导向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调解人才的培养水平。
王红松表示,就政策导向层面而言,应加大对诉讼前置调解程序的支持力度,在继续肯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同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他调解组织、个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作者:朱雨晨 杜霜江 姜雪
来源: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6/11/content_11042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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