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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结果才能公正

2009-12-06 21:45:48 来源:


程序公正,结果才能公正

程序公正,结果才能公正
中国律师网  2009-11-12 10:47:19  尹恒 
 
  

  为解决《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冲突问题,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并制定了有关保障措施,使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当事人难”等问题在法制层面上得到了解决。

  当笔者通过互联网读到2009年11月10日《河北日报》上的这则消息时,简直可以用“欣喜若狂”这个词来形容当时的感受。感叹《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终于不再是“纸上的权利”,但短暂的欣喜之后,情绪又开始低落。为什么?因为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更关心的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执业环境问题。河北省出台的规定毕竟只能解决当地刑辩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是,更多地方的刑辩律师会见难问题仍未真正得到解决。更多律师的刑辩之路要到何时才能走得不那么艰难?

  多年来,律师形象已被舆论严重“妖魔化”,诸如“为了钱出卖正义,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等负面评价让律师们颇感愤慨却又无可奈何。再加上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司法机关往往只追求所谓“结果的公正”,而对“过程的公正”反而不是那么看重,种种因素的影响,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权利处处受限。最让人不解的是,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一般不允许律师介入,即使准予介入,也是在侦查后期并要严加限制。

  对此,笔者怎么也没想明白。只听说“有了坏人才有律师”,从来没听说过“有了律师才有了坏人”啊,律师又不是故意要和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作对的职业群体,我们不过是依据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已。再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一般都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我们又能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但是,你再瞧瞧,看守所里的律师会见室无一例外的都是装着厚厚的玻璃窗户,有些地方的看守所甚至在律师会见室里装了摄像头,而与律师会见室一墙之隔的司法机关的讯问室却完全是另一番景象。笔者想问的是,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何单单对律师实行“特殊待遇”?是否对律师太不信任了一点?另外,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那么,又何必惧怕律师的充分参与?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这样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司法是否公正关切甚大。

  众所周知,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追求正义,力求公平。刑事诉讼活动更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只有首先保证诉讼在程序上是公正的,才会形成公正的裁判。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说,“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其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质也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才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很明显,河北省相关司法机关正是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

  联想起近日在重庆黎强涉黑案中担任黎强辩护人的赵长青教授和网络上对他铺天盖地的谩骂,笔者的心情无比沉重。为何会有这么多人炮轰一个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是再普通不过的“职务行为”,怎么就成了错?更何况,作为一个在法学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笔者以为赵长青教授是断不会在法庭上“乱说”的。一个儒雅的学者,一个慈祥的老人,怎么就硬生生被说成了“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这是律师的悲哀?还是法制的悲哀?

  试问,在刑事诉讼中,裁判结果的公正依赖于什么?不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吗?要知道,没有过程的公正不可能有结果的公正。换句话说,没有过程的公正,结果的公正就显得毫无意义,因为所谓的“公正”是“伪公正”。

  “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赵教授的一席话准确地诠释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事实上,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并不仅仅在于犯罪受到有效打击,更在于“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律师的作用如何,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说是衡量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阶段和状况的一个晴雨表。
 
  “律师的真知灼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达至正义”,田成有大法官这样说。由此可见,律师在推动社会民主法制化进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希望更多的人能理解辩护律师,理解律师这个行业。

  (作者:尹恒,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杂志社特约评论员,《重庆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万州区作家协会会员,e-mail:yinheng628@sina.com)

[责任编辑 樊治强:fanzhiqiang198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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